大河南阳网讯 《河南省邮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核定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专用车辆,在运邮途中,可以减免车辆通行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今年上半年,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了自上而下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河南省邮政条例》的视察、调研活动,笔者在参加桐柏县人大常委会调研活动中了解到,河南省境内大部分市县公路收费站仍然全额收取运邮车辆通行费,没有执行上述规定。
邮政作为普遍服务性质的行业,亏损严重,经费困难,有些乡镇邮政所甚至租房营业。举个简单的例子,一封平信邮资为1.2元,投递成本却要2元左右,可以说是在做“赔本生意”。为规范邮政服务,保证邮政企业正常运转,保障公民基本通信权力,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制定了《河南省邮政条例》。然而,《条例》实施已有三年,省交通部门仍没有出台相应文件贯彻执行《条例》中对运邮车辆通行费减免问题的规定,公路收费站又只认文件不认法,致使上述规定成了一纸空文。
然而,交通部门没有执行省人大制定的条例,其实与条例本身的不严谨也有很大关系。条例中规定对运邮车辆通行费的减免,用了一个很模糊的词“可以”作为状语,那么,对这项规定就可以有两种理解:对运邮车辆,可以减免通行费,也可以不减免。也就是说减免不减免交通部门自己看着办,交通部门当然不愿意主动让出自己的利益去执行这种模棱两可的规定。可见,法律严谨性对其可行性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如果将上述规定中的“可以”改为“应当”,上述规定的可操作性就会大大增强,落实起来也就容易的多。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我国立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在保证“有法可依”的同时,还要保证出台的各种法律、条文的严谨性、可行性。另外,还要加强监督,确保“有法必依”。既然立了法,就要做好工作,使法律真正贯彻执行下去,维护法律权威,不能让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笔者认为,对上述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应对《河南省邮政条例》中对运邮车辆通行费减免问题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加强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督促其下发文件,对运邮车辆通行费进行减免,同时加强对行政执法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增强其依法行政意识,使《河南省邮政条例》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使邮政企业更好地服务大众。